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20803
2022-08-02 18:43

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党风政风监督员由应聘者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,区纪委监委组织考察考核,经区纪委监委集体研究确定选聘对象,并颁发聘请证书。

第三条 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为义务性质。

第四条 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,聘任期满后,因工作需要,并征得本人同意,可以续聘。

 

第二章 选聘条件

第五条 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
(二)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在本辖区内居住或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,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日常的各项活动。

(三)关心关注×××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,能够认真履行职责,有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的能力。

(四)为人正直、敢于担当,清正廉洁、能严守工作纪律、保密纪律,法纪观念强,在群众中威信较高。

(五)工作认真负责,能服从区纪委监委的安排,积极主动完成任务。

(六)坚持原则,敢于较真,善于发现问题,能及时提供线索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七)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。

 

第三章 人员构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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